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加计扣除120%将于2027年底到期

2023年9月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44号公告,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%——这是全行业100%之外,目前力度最大的一档研发优惠。但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:这份公告的优惠期间写的是「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」,有一个明确的截止日。而全行业适用的100%,在2023年第7号公告里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,税务总局在即问即答中明确其「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」。

一个没有截止日,一个写着截止日——文本上的这个差异,决定了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从现在起就要把「到期衔接」纳入税务安排:2027年度是120%的最后窗口,2028年起按现行文件将回落到100%,除非到期前出台延续或替代政策。本文把到期时点、切换口径、算账方法和准备清单一次讲清。

一、两份文件的文本差异:100%无期限,120%有截止日

先把两份现行文件的原文并排放在一起看。

2023年第7号公告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)第一条:

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」

起止写法是「自2023年1月1日起」,没有终止日期。国家税务总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中进一步明确:「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%,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」。

2023年第44号公告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)第一条:

「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%在税前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%在税前摊销。」

费用化120%、资本化220%,优惠都限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个窗口内。44号公告第四条同时明确,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财税〔2015〕119号、财税〔2018〕64号等规定执行——也就是说,120%只是在100%基础上的「比例加成」,归集范围、负面清单行业、辅助账等要求一模一样。

一个「自某日起」没有终点,一个「某日至某日」有明确终点。截至本文发稿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未发布120%比例到期后的延续或替代文件。这不是说一定不延续——下文会讲历史上的延续先例——而是说做跨年度税务安排时,只能按现行文件的字面口径来测算:2027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研发费用,将回到7号公告的100%。

二、到期切换的基本口径:按费用所属年度的有效政策算

「政策到期后,之前年度的费用还算不算优惠?」这不用担心。加计扣除一直按费用所属年度当时有效的政策计算,国家税务总局即问即答中有直接先例:2021年第13号公告(制造业100%)自2023年1月1日起被7号公告废止,但官方明确这「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」,制造业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00%加计。

套到120%上就是:

  • 2027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:在2028年办理2027年度汇算清缴时,仍按120%(费用化)/220%(资本化摊销)计算加计扣除,不受政策到期影响;
  • 2028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:若届时无新的延续文件,回到7号公告口径,按100%/200%计算;
  • 2027年度没有用完的可弥补亏损增加额(加计扣除扩大了亏损),按规定结转弥补,与比例是否到期无关。

也就是说,「到期」影响的是费用发生的时点,不是申报的时点。2028年5月31日前办理的2027年度汇算清缴,120%照享。

三、资本化项目最要紧:摊销比例跟摊销年度走

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来说,真正需要提前测算的不是当年费用化的部分,而是资本化研发形成无形资产、摊销期跨越2027年底的项目。

口径依据仍是官方即问即答。有企业问「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无形资产,2023年如何适用加计扣除」,官方回答是: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「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」,且「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」——2022年形成的资产,2023年起的摊销按200%算。反过来看同样成立:摊销比例跟的是摊销年度有效的政策,不是资产形成年度的政策。

把这个口径套到44号公告的220%上:摊销额落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,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20%税前摊销;2028年1月1日起的摊销,若届时无延续文件,按7号公告的200%执行。算一笔账(按25%法定税率、不考虑小型微利等特殊情况):

场景 摊销年度与口径 年摊销额(成本1亿元、10年直线摊销)
2026—2027年(窗口内) 44号公告:成本220%摊销 1000万×220%=2200万元
2028年起(若无延续文件) 7号公告:成本200%摊销 1000万×200%=2000万元
每年差额 税前扣除差200万元 对应税款差约50万元/年

一个成本1亿元的无形资产,剩余摊销期每跨过2027年底一年,税前扣除就少200万元。摊销期越长、成本越大的项目,这个切换的影响越要在立项和预算阶段就算清楚。需要提示的是,上述推导基于即问即答确立的「摊销年度口径」,2028年起的具体适用以到期时有效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
四、比例切换怎么算:2022年四季度75%→100%的官方先例

「同一年度里两档比例并存怎么算」,税务系统处理过,而且给出了官方例题。2022年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科技部发布2022年第28号公告,将现行适用75%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%。于是2022年度出现了前三季度75%、第四季度100%的并存局面。

中国税务报发布的热点问答(中国政府网转载)给出了标准算法:某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,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、第四季度50万元,则「全年加计扣除额=100×75%+50×100%=125万元」——两段费用各按各的比例算,直接相加。为减轻核算负担,28号公告还允许按「全年研发费用×10月1日后经营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」的比例法倒算第四季度费用。委托研发的口径同样分段适用:委托境内研发按实际发生额80%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后,再按对应期间的比例加计。

这个先例说明两件事:其一,分段适用、分段计算是税总处理比例切换的成熟做法,2027/2028年度之间120%→100%的切换在技术上是同一套逻辑,只是颗粒度从「季度」放大到「年度」;其二,切换年度的费用归集时点证据(研发支出辅助账按年度、项目的归集记录)越清晰,切换越没有争议。

五、2026年的新信号:23号公告仍锚定44号企业范围

2026年7月31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成文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《关于集成电路企业、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: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,确认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5年内转让所得资产或注销的,停止分期、一次性缴清。

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是第七条:「本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,是指符合……2023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。如有更新,从其规定。」并明确按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企业,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清单。

两点解读(第一点是事实,第二点是谨慎推断):

  • 事实层面:23号公告的政策窗口开到2028年底,且企业身份认定继续锚定44号公告——44号公告确立的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企业范围与清单机制,在120%比例的到期日之后仍被税收政策使用,清单身份本身不会随2027年底失效;
  • 推断层面:政策组合仍在围绕这两个产业加码(分期纳税缓解资产置换的当期税负),说明产业支持方向未变;但23号公告的主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期纳税,并不构成120%比例延续的承诺,到期后的比例安排仍需等专门文件。

六、比例沿革:每一次「到期」都怎么接的

回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时间线,120%不是第一个带期限的比例档位:

时间 文件与比例 期限形态
2013年起 试点地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(50%基数上的加计) 试点期
2017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75% 有执行期
2018年 推广到全行业75%(财税〔2018〕99号) 2018.1.1—2020.12.31
2021年 制造业企业100%(2021年第13号公告) 自2021.1.1起
2022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100%(2022年第16号公告);其他企业四季度100%(2022年第28号公告) 16号自2022.1.1起;28号限2022.10.1—12.31
2023年 全行业统一100%(2023年第7号公告,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);集成电路、工业母机120%(2023年第44号公告) 7号无期限;44号限2023.1.1—2027.12.31

75%到期后的接续方式是「分行业提比例」:制造业100%、科技型中小企业100%、其他企业第四季度100%,最后由7号公告统一为100%并同步废止此前的13号、16号、28号公告。历史经验是:到期未必是优惠消失,更常见的是换一种文件形态接续;但接续文件出台的时点有早有晚,企业测算只能依据现行有效文件,等文件和做测算并不矛盾。

七、现在要做的五件事

第一,把2027年度当作120%的最后窗口排研发支出。大额研发投入的费用化时点、研发项目立项与执行节奏,能落在2027年度内的尽量落进去。2028年度的费用按现行文件回落100%,同样的1亿元研发投入,加计扣除额相差2000万元(费用化口径)。

第二,资本化项目做跨期税负测算。预计摊销期跨过2027年底的无形资产,逐项列出2028年后的剩余摊销年限,按220%→200%的切换测算税前扣除与税款差异,进入项目预算和决策模型。

第三,守住清单资格。120%采用清单管理(44号公告第五条)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;集成电路生产、设计、装备、材料、封装、测试企业与工业母机企业的适用条件和申报门槛,本站此前已专文详解(参见《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120%如何落地》)。2026、2027年度的清单申报一次都不能缺席——错过年度清单,当年120%就无从谈起。

第四,把2027年度的归集证据做扎实。研发支出辅助账、工时与费用分摊记录、立项决议按项目按年度归集清楚。切换年度的加计扣除是后续管理和核查的重点对象,两档比例并存的年度,费用所属期的证据链尤其值钱。

第五,跟踪2027年前后的延续文件。历史上75%到期后,接续文件以分行业提比例的形态落地;120%到期前是否出现「比例延续」或「扩大适用范围」的新公告,直接决定2028年的测算基准。本文发布后若有新文件,本站将跟进解读。

结语

100%写的是「自2023年1月1日起」,120%写的是「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」。一字之差,就是「长期安排」与「五年窗口」的差别。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而言,2027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每一元研发费用都在多赚20个百分点的加计,之后的部分则要按现行文件回到100%——窗口还有约16个月,费用化时点、资本化摊销、清单资格三件事,现在就该排进日程。


来源:加计通原创 · 依据官方文件梳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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