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点

很多企业以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,白白错失了提前享受、改善现金流的机会。实际上,自2023年起,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预缴时点已增至三个——除10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外,新增了7月份预缴这一时点。

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政策解读(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),梳理预缴享受的关键规则。

一、三个享受时点:2023年11号公告新增7月时点

2023年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发布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3年第11号),在原有两个时点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。至此,企业可在以下三个时点自主选择享受:

时点 对应预缴期间 可享受的研发费用范围
7月预缴(新增) 预缴第2季度(按季)或6月份(按月) 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
10月预缴 预缴第3季度(按季)或9月份(按月) 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
年度汇算清缴 次年汇算清缴期 全年研发费用统一享受

这意味着企业可比以往更早地享受到税收优惠,加快资金回流。

二、办理方式:留存备查,无需到税务机关办手续

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,采取“真实发生、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办理方式。管理要求与此前规定保持一致,没有变化

  • 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,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;
  • 填报《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享受税收优惠;
  • 根据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(上半年或前三季度)填写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2),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
  •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

三、申报表怎么填

预缴主表(A200000):在《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第7行“减:免税收入、减计收入、加计扣除”下的明细行次,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,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优惠事项名称——但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,务必对照税务总局官网《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》选择正确事项。

A107012: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是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类,2017年版)》的附表,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的附件中找到。预缴时该表留存备查,汇算清缴时正式填报。

四、放弃预缴,可后续补享

预缴享受是可选项,不是强制项。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处理:

  • 7月预缴未享受的,可在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,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,自主选择统一享受;
  • 10月预缴未享受的,可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
对于研发费用金额较小、归集尚不充分的小型企业,完全可以预缴时不享受、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。

五、部分归集可分批享受(重要实操)

这是实务中最受关注的问题:如果研发费用一时无法全部准确归集,怎么办?

假设企业上半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,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,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——7月份预缴时,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的60万元申报享受加计扣除;剩余40万元,如在10月预缴或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,则可在那时享受。

这一规则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:不必等到所有费用都归集清楚才能享受,成熟一批、享受一批

六、准确归集核算的四项要求

预缴享受的前提是”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”,依据财税〔2015〕119号,具体包括四项要求:

  1.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,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;
  2.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,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;
  3. 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,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;
  4.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,准确、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;对划分不清的,不得实行加计扣除

七、辅助账格式:2015版 / 2021版 / 自行设计

设置辅助账时,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,三种方式任选其一:

  •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样式;
  •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样式(简化版);
  • 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——但应至少包含2021版所列数据项,且逻辑关系一致,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